注册合伙企业需要哪些资料
1、全体合伙人签署的《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1份);
2.经办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3.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4.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编号(在申请书中填写);
5.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(复印件1份,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,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,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;
6.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(原件1份);
7.如合伙企业协议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,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(原件1份);
8.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(原件1份)和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,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,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;
9.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。合伙人以实物、知识产权、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,经合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,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(原件1份);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作价的,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(原件1份)(注: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,可无需提交;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);
10.主要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(在申请书中填写);
11.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,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,应提交相应证明(注: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,可无需提交;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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